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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450万债务两天内保全被告财产-庐阳法院

时间:2021-04-28 18:23:04  来源:网络  作者:管理员 阅读: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王自(助理),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由于被告卷款潜逃,债权人找到苏义飞律师、王自律师,要求三天内冻结对方16套房产,以防止财产转移。通常财产保全时间一般在15天内完成,为了赶在被告转移财产之前,苏义飞律师、王自律师连夜调查、整理被告资产情况,于受案第二天就成功查封被告16套在建房产。

原告张xxx
被告(一)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3188号。
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二)舒xx。(有保全申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4500000元以及利息497250元(原告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标准主张暂算至2012年10月30日,具体应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舒世发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4500000元,原告出于朋友帮忙于2012年5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实际提供了该借款,被告就此事宜也出具了一份书面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利息为6分,被告按月支付利息。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利息至今未付。同时,被告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且有丧失商业信誉之相关新闻报道和事实,原告之合法权益有受到严重损害的巨大风险。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2012年10 月 30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三份;
2、其他证据材料若干份;
3、赔偿明细:
(1)本金4500000元;
(2)利息497250元=(4500000×5.85%×4倍÷360日)×170日(自2012年5月13日暂算至2012年10月30日,减按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6月7日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基准贷款利率5.85%的四倍,即23.4%的标准计算;具体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两项合计为4997250元。

合肥市知名律师苏义飞,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常年从事诉讼案件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立了合肥第一家专业的律师团队,目前为多家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先后担任过合肥市“市长热线”法律咨询员,合肥市司法局148指挥中心公益律师。苏义飞律师于2008年组建合肥律师第一公益律师团队,“法源长流、正义永存”是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的信念,“规范诚信、专业高效”是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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