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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成战律师:获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两起“缓刑”经典案例

时间:2022-10-10 11:01:40  来源:  作者:盈合刑辩团队 阅读:
   近日,由毛成战律师承办的池州市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马鞍山市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相继在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最终均与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达成“建议缓刑”的共识,具体情况如下: 
    池州市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获缓刑建议 在这起案件中,谷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在2008年、2009年曾有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2019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2022年安徽省高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检察院提出建议量刑一个月十五日。毛成战律师认为,上述文件均是根据《刑法》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增设的罪名,相关规定理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即在本案中,行为人2008年、2009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并不能成为2022年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不能成为不适用不起诉的障碍,不能成为不适用免于刑事处罚的障碍。可以考虑适用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当事人因具有体制内身份,是否是“不起诉”,对于当事人影响很大,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质证意见、提交辩护意见,并且申请调取原始行政处罚卷宗,三次前往当地约见承办人进行沟通,但是检察机关依然认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当事人的两次行政处罚记录属于加重情节,难以适用不起诉。经多次沟通,检察院决定最后在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最终获得建议法院判处缓刑的结果。该案目前还在进行中,在法院依然会继续争取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 
    马鞍山市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获缓刑建议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在网上销售电子烟,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毛成战律师介入后,紧紧抓住37天黄金救援日,三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并适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明确提出根据现行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周某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有两点,1、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的通知不是“国家规定”2、国家烟草专卖局无权就《烟草专卖法》所定义的“烟草”进行扩大解释。并且提出对周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周某某目前涉嫌销售数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情节轻微。最终在周某某在被羁押的第37天,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时隔两年,侦查机关以涉案11万元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毛成战律师在证据事实与法律适用方面向检察机关提出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并就刑期长短、适用缓刑的依据、是否明确罚金刑等问题多次与承办人进行量刑协商。这个过程中,最揪心的是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说:以后再也不干违法的事了,天天担惊受怕,希望这次可以缓刑。我说刑事风险是人一生中除了生死之外最大的风险,但是既然发生了就要坦然面对。最终检察机关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决定建议缓刑。 
    、毛成战律师总结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目的是不枉不纵,宽严相济。对于情节轻微的非暴力犯罪,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犯罪嫌疑人,要充分考虑天理国法人情,依法从宽,让当事人更好的回归社会,为社会做贡献。既体现法律的威严,又彰显司法的温度。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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