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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危险驾驶罪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时间:2022-04-27 14:32:30  来源:  作者: 阅读:
     主办律师:王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胡瑾律师辩护团队律师联系电话15055127462(微信同号)。
     案情背景2022年1月15日,2022年01月15日22时32分左右,王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淮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铜陵北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现场控制王某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5mg/100mh已达到醉酒数,当天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2022年3月20日,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2022年2月15日,王成律师与王某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
     2022年2月16日,辩护人前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21年2月17日,辩护人形成《建议贵院对王某被控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递交检察官。
     辩护思路及观点:
     1、从案件事实看,王某主管恶性较小。王某在公司聚餐之后仅仅饮用了两瓶啤酒并且已经过了两个多小时驾车时其也仅仅行驶了1.9公里王某称当时他担心所以一直走的是辅道涉及的路线不是快速道路也不是高架可见其主观恶性是较小的
     2、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王某的情形是适用该意见的不起诉相关条件的
     3、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归案后主动积极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深刻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4、王某系初犯、偶犯,其以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辩护结果:2022年3月18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该规定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其中第五条规定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从重情节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 
     (四)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八)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 
     (九)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
     (十)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最后还是提醒大家,酒后切忌驾车违法的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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