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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借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案(图文)

时间:2022-05-08 20:42:52  来源:  作者: 阅读:
主办律师:胡瑾、王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胡瑾律师辩护团队律师,联系电话15055127462(微信同号)。
案情概述:被告人李某在阜南县鹿城镇运河路北侧经营“阜南县李某烟酒店”,其本人未经烟草部门审批获取“烟草零售许可证”,使用L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购香烟用于销售,于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11月19日从阜南县烟草公司开购卷烟110.8346万元,于2020年2月19日至2021年7月27日从阜南县烟草公司开购卷烟42.7581万元,合计153.5927万元。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香烟153.5927万元。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1年12月29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随后作出(2021)皖1225刑初536号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李某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
2022年1月17日,胡瑾律师、王成律师前往阜阳市与李某某家属交流沟通并且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此时李某已经提起上诉,案件进入刑事二审阶段。
2022年1月18日,辩护人前往阜阳市女子看守所会见了李某,充分听取了她的意见和想法,随后前往二审法院调取卷宗材料和庭审卷材料,并与承办法官沟通。
律师在二审阶段主要辩护观点:
根据对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判例的查阅,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审法院把握《刑法》概念不准而导致的一件错案,李洪梅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依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李某本人的通过转让L某的店铺,获得了店铺的经营权,然后一直使用L某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销售的卷烟也是从该县烟草公司购进,并未违反烟草专卖法所保护的法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该依法改判其无罪。
辩护人认主要观点和理由如下:
1、本案系借证经营,而并非无证经营,该行为不会影响到销售烟草的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李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其借证经营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
3、李某的借证经营行为早就已经得到了烟草管理部门的默许,其经营行为与自己办证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且一审对其有利的证据并没有得到采信和认可。
4、李某并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其本人已经通过转让的形式客观上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本案的“借证”经营实际上仅需进行行政处罚,完全没有必要动用刑法打击,这一点在以往的判例中也是被很多检察院、法院认可的,根据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应该类案同判。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5月6日,辩护人收到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李某有期徒刑4年。
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虽然二审法院没有改判李某无罪,但是在沟通过程中,阜阳市检察院及阜阳市终极人民法院还是很重视本案的情况,与辩护人多次沟通,并且充分交流,最终是直接将一审的有期徒刑5年改为有期徒刑4年。目前本案当事人家属还是选择继续委托律师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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