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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五

时间:2022-07-10 09:44:57  来源:  作者: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五
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撰写人:王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胡瑾律师辩护团队律师,联系电话1505512746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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