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热门链接:法院收费计算器 联系我们  
 胡瑾刑事律师团队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安徽律师事务所 > 安徽法治新闻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司罚决〔2019〕1号

时间:2021-05-22 15:46:40  来源:网络  作者:管理员 阅读: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19〕1号

当事人:方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0910977458。

经查实,方某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8月17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向阜阳市颖东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皖1203初187号刑事判决,以方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方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皖12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3初187号刑事判决书、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已于2019年6月17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方某,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方某书面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方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19年7月25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方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7月29日

抄送:司法部,省律师协会,合肥市司法局。


上一篇:(2021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
下一篇:(201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推荐资讯
《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专访钟磊律师: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
《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
胡瑾律师接受《祖国》杂志记者专访:三十年风雨法治路,一匠心盈科刑辩人 ——记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胡瑾律师
胡瑾律师接受《祖国》
蜀山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蜀山律师事务所---王成
钟磊律师接受九派新闻记者采访,就上海某女士遭网暴后坠楼事件进行法律点评
钟磊律师接受九派新闻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刑事律师加盟
安徽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网 皖ICP备19000159号
法律咨询电话:13855183210 Email:hujinlawyer@126.com
地址:合肥市习友路与潜山路交口华润大厦A座26.27层 胡瑾律师:13855183210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胡瑾律师刑事辩护团,安徽知名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安徽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安徽刑事案件律师,安徽专业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