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四) 安庆市人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安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 安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白皮书》的发布,为进一步推深做实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指导,近期将分批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食品药品安全等多个领域典型案例,并从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典型意义五个方面进行介绍。
食品安全: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诉何某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消费者权益 惩罚性赔偿 要旨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除了刑事打击外,还应当充分利用公益诉讼手段重拳出击,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何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查,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5名上线,购进明知系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的印度牛肉类产品,并销售给徐某、田某等32个客户,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0.453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规定,印度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诉前程序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并核实后认为,何某明知系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的印度牛肉类产品,且为国家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仍然进购并销售,其行为危及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何某虽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该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同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诉讼过程 2020年8月1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何某支付其所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印度牛肉类产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1.3593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10月20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01、双管齐下,回应民生关切 多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之重,更是民生之痛,亟需司法强力规范。该案是检察机关在进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在提起公益诉讼前,何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经刑事判决,鉴于何某的行为涉及范围广,受害者众,社会利益损害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何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双管齐下,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切实回应民生关切,维护食品安全。 02、惩罚性赔偿,贯彻“四个最严”要求 本案是安庆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市第三例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且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是对危害“舌尖上的安全”行为的又一记重击,是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民生工程无小事原则,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严格贯彻落实。 食品药品保护 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某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未成年人保护 要旨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尤其是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除了刑事打击外还应当充分利用公益诉讼手段重拳出击,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安庆市“老林鸭脖店”卤制品店店主。2018年4月18日下午,安庆市某中学两名学生在购买并食用“老林鸭脖店”的鸭脖等卤制品后出现手和嘴发紫、人站不稳、头晕等系列症状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两名学生为亚硝酸盐中毒。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两名学生食物中毒系林某某使用亚硝酸盐不当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随后,林某某“老林鸭脖店”后厨内的8.5袋标有“亚硝酸盐”的白色粉末状物质被大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被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出亚硝酸根离子。经查,林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得知卤制的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可延长食物保存期,并于2018年3月购买了九袋总重九千克的亚硝酸盐。在卖家已明确告知在食品中过量使用亚硝酸盐会引起食用人中毒情况下,林某某仍在卤制鸭脖等食物时添加了亚硝酸盐并进行销售,截至2018年4月18日共计销售约45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诉前程序 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并核实后认为,林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公众生命健康权,造成学生中毒的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诉讼过程 公告期满,鉴于无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2018年12月26日,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 2019年3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林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5000元并在安庆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禁止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01、“刑民”双管齐下,回应民生关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多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之重,更是民生之痛。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但一直以来,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食品违法犯罪成本低,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本案中,林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极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认为林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实现“刑事+民事”的双管齐下,加大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和震慑,切实回应了民生关切。 02、探索惩罚性赔偿,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份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此制度纳入公益诉讼办案重点探索的内容,推动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落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案是安庆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且完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完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支持,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3、贯彻“四个最严”要求,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忽视食品安全,就是纵容金钱对生命的掠夺,无视校园食品安全,就是放任现在对未来的残害。相比其他的食品安全,校园食品安全更值得我们关注和守护。本案行为人林某某侵害的不仅是社会不特定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更是危害了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社会影响恶劣,人民反映强烈,再次敲响了关注校园食品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警钟。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以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本案办理过程中,大观区检察机关严格贯彻了“四个最严”要求,不仅对林某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更有效督促了行政机关开展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检查校园周边商铺30余户,发出检察建议2份,同时,该案带动全市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并开展专项活动,2019年度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发出检察建议129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件,有效净化了校园食品安全环境,护航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