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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小学教师猥亵多名女生被重判 安庆中院发布5件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15 16:15:20  来源:  作者:胡瑾刑事律师团队 阅读:

小学教师猥亵多名女生被重判 安庆中院发布5件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安庆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小学教师猥亵多名女生被重判 安庆中院发布5件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新闻来源:安徽网

   5月30日上午,安庆市政府新闻办、安庆市人民法院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安庆法院2021年度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一并发布5件典型案例,力求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汪某、许某等人寻衅滋事罪案

——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1日,程某因手机被韩某拿走,纠集被告人汪某、许某、陈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以及张某、章某(均不满16周岁)等人找韩某索要手机和谈赔偿事宜,韩某邀程某甲、程某乙、黄某、胡某等人赶到现场。因赔偿手机事宜未能谈好,被告人一方遂对程某甲、程某乙、胡某等人拳打脚踢,造成三人轻微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许某、陈某、王某为他人出头,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刑事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有未成年人。有劣迹的无业未成年人汪某纠集多名职高在校学生,组成小帮派,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安庆法院采用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等多项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将审判作为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与社区、学校联系,积极落实缓刑期间的帮教措施,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项某猥亵儿童案

——小学教师性侵儿童被重判

基本案情:2013年9月份,原审被告人项某在担任某小学一年级班主任及数学老师期间,利用职业便利,先后在教室、办公室对该班女学生查某、何某、储甲、汪某等人多次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项某在教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对多名女学生进行多次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项某作为人民教师,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教师身份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其中一名为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猥亵,应从重处罚。二审终审判处项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禁止项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涉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职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学校教师利用职业身份和教学之便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项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持续猥亵在校小学生,致使被害人童年蒙上阴影,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项某的行为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恶劣,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本案也警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落实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要加强对学生保护的正面宣传,引导学生遇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学校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等方式,提醒家长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付某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子女致死案

——市中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基本案情:被告人付某长期以打骂的方式管教子女。2021年10月,付某因女儿章某甲(8岁)未按其要求做作业,用竹尺、手机数据线抽打等方式持续殴打被害人章某甲,长达90多分钟。后章某甲逐渐失去反应才被送到医院,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在付某殴打章某甲期间,被害人之父章某通过微信视频电话和家中视频监控看到此情形,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最终未能及时制止悲剧的发生。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综合考虑付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时代,对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被害人的家庭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由于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影响,长期实施过度的暴力管教和惩罚教育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还一并邀请了家庭教育指导师,对该案失职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提出家庭教育建议。承办法官还向被害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以来,安庆中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下一步,安庆中院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联合市检察院、团市委、市妇联等多方力量,将家庭教育促进法融入到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护孩子“一时周全”,更要让家庭关爱“实时在线”。

彭某与某小学、某保险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2018年5月,某小学组织成立足球队参加由当地教育局举办的中小学生校园足球比赛,原告彭某担任足球队守门员。在比赛中彭某与对方球员发生碰撞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1553.90元,治疗期间该小学垫付了11000元,彭某获医保报销金额7765.91元。该地教育局在人寿保险某支公司为包括彭某在内的514名学生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后保险公司依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彭某医疗费2610.88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彭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表某小学参加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受伤。该小学作为原告的教育管理机构,在组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足球比赛过程中未对参赛人员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该学生受伤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进行综合保护。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在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活动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对于危险的认知、判断和躲避的能力均弱于成年人,特别是对竞技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伤害往往认知不足,这时就需要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活动组织的全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切实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包括采取活动前相应的安全教育、活动中的监管和保护、制定应急预案、伤害发生后及时送医救治等措施,以期尽力避免未成年人在学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

华某诉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以更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角度,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原告华某与被告方某因婚后产生矛盾协议离婚,商定婚生子方某甲由父亲方某抚养,抚养费也由方某承担。2020年上半年,华某在征得方某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方某甲带到合肥上学,自此孩子随华某生活。华某后以方某客观上已经不具备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不能给小孩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方某甲由原告华某抚养并要求被告方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本案原告华某与被告方某协议离婚时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为有利于孩子方某甲学习生活,华某在征得方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方某甲转到合肥上学并随原告生活,此行为值得肯定。因就学需要将方某甲户口转入华某处,华某遂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之诉,被告也不反对,故法院对原告的此项诉求予以支持。参考本地的人均收入水平,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法院酌定方某向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

典型意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可能会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变化。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兼顾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需要,支持了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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