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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监委人员眼里的法律人形象:公检法是小跟班、小爬虫,律师是小丑?

时间:2024-04-26 09:16:13  来源:  作者: 阅读:

周泽|监委人员眼里的法律人形象:公检法是小跟班、小爬虫,律师是小丑?

周泽 刑辩在途 2024-04-25 22:37 浙江
 
辩护过很多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当事人喊冤的。每个案件,当事人都有向我讲到接受办案人员审讯的情况。其中,当事人所转述的办案人员对社会现实、对国家体制、对领导干部群体,以及对自身和公安、检察、法法院与律师等不同群体的评价,让我印象相当深刻。最近开庭的民企老板钱成被控贪污案,被告人钱成当庭曝出的监委调查人员言行,虽然是钱成在接受律师会见中就讲过的,但仍然让我感到惊恐,而很多旁听人员也几被惊掉下巴。从这些监委调查人员的言论中体现的对法律、对司法、对司法机关及律师的蔑视,值得每一个尊崇法治的人警惕!
江苏涟水县法院审理的钱成被控贪污犯罪一案起诉书“审查查明”一节叙称:“2007年前后,原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烟公司)总经理蒋洪喜违法违纪被举报,被告人钱成为帮助蒋洪喜逃避组织调查,与蒋洪喜商定,以通过钱成控制的公司代理江苏中烟公司及下属卷烟厂广告业务的方式套取公款,用于疏通关系。2007年至2009年,在蒋洪喜安排下,被告人钱成通过其控制的公司与徐州卷烟厂、淮阴卷烟厂和江苏中烟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骗取‘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4456.6872万元。被告人钱成向相关电视台实际支付广告费人民币340万元,其余人民币4116.6872万元被非法占有。”据此,江苏涟水县检察院指控钱成犯贪污罪。
从涟水县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内容来看,钱成显然是与蒋洪喜作为共同贪污犯罪起诉的。毕竟,蒋洪喜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钱成只是一名商人,单独不可能构成贪污犯罪。然而,蒋洪喜并未被与钱成同案起诉。从钱成的起诉书中,甚至都看不出蒋洪喜是否受到追诉。实际上,在钱成被起诉之前4个月的2023年4月27日,蒋洪喜已被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以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三项犯罪,起诉到了淮安市中级法院,现仍在淮安中院审理中。蒋洪喜案起诉书指控蒋洪喜的贪污罪“犯罪事实”与钱成被指控的贪污罪“犯罪事实”完全一样,蒋洪喜与钱成是妥妥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作为“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的钱成与蒋洪喜为什么不并案审理,全案由涟水县法院的上级法院淮安中院管辖呢?
一切早在监委调查期间,就已注定了。
从钱成案在卷证据材料及钱成接受律师会见反映的情况来看,钱成控制的公司与徐州卷烟厂、淮阴卷烟厂及江苏中烟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在有关电视台为几个广告主发布广告,从徐州卷烟厂、淮阴卷烟厂及江苏中烟公司获得的合同款,在支付有关电视台广告费用后所余款项,一直由钱成控制公司占有,由钱成支配使用,分文未给过蒋洪喜,也未为蒋洪喜的需要而向他人支付过任何费用,蒋洪喜甚至从来没有过问钱成从广告业务中赚了多少钱,以及是怎么用的。
钱成关于徐州卷烟厂、淮阴卷烟厂及江苏中烟公司广告业务的来源,虽然有过是找蒋洪喜帮忙打招呼的说法,但其最开始从被留置到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个多月,和指居后几个月及指居转留置直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期间,坚持的说法都找的与其“亲如父子”的原江苏中烟副总经理王广志帮忙,而不是找蒋洪喜;关于承揽徐州卷烟厂、淮阴卷烟厂及江苏中烟公司广告业务的目的,钱成虽然有过充当蒋洪喜的手套从卷烟厂和中烟公司套钱的说法,但其一开始和最后坚持的说法,都是真正的广告业务,是自己承揽业务赚钱自己支配使用,而不是与蒋洪喜配合套取公款,共同贪污;关于通过广告业务获利钱款的使用情况,钱成虽然有过送给了蒋洪喜或蒋洪喜指定的人,用于“买官”(说是蒋洪喜想当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局长)或用于蒋洪喜及“大领导”子女出国留学的说法,但均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与钱成做广告赚得的钱款均在钱成账户由其转给弟弟买房或用于公司经营的客观事实不符。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前后反复巨大的钱成供述和辩解,与蒋洪喜的供述根本不能相互印证。钱洪喜供述称其2007年前后“信访举报满天飞”,为摆平麻烦而与钱成商量通过钱成公司做江苏中烟及下属卷烟厂广告业务套钱用于“消灾”,但对其被信访举报的内容是什么、信访举报人是谁、摆平信访举报找了什么人、信访举报是如何摆平的,等等问题,供述均未提及,在卷也无证据印证;钱成则从未提到过蒋洪喜被举报需要“消灾”的问题。蒋、钱供述唯一可以印证的内容只是,钱成通过广告业务获利的钱款都由钱成占有、支配、使用,蒋洪喜分文未得且没有过问也不了解钱成是如何使用钱款的。
在卷的钱成辩解关于其遭受严酷刑讯逼供致身材严重损伤,右耳失去听力,左腿被踢伤致无法行走,等等内容,以及每次开庭钱成均由法警用轮椅推到法庭并由多人搀扶到被告席的客观事实,可以证实,钱成的供述系监委调查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或许正因为如此,公诉人在庭审中对钱成供述未予出示。
或许有人会有疑问,如果没有犯罪事实,蒋洪喜为什么会供认呢?如果监委调查人员真的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逼取口供,为什么不让钱成的供述与蒋洪喜的供述保持一致呢?
由于蒋洪喜被与钱成分案审理,对蒋洪喜的供述是如何形成的,我作为钱成的辩护人,没有办法通过对蒋洪喜的询问,进行释疑解惑。但通过钱成手书的辩解材料(当庭也有提到)的内容——“相主任(指江苏省监委的相华生)说蒋洪喜被抓后,挺了17天,我们把她女儿抓过来审讯,把审讯视频给他看,给他一看,他马上就投降了,祸不及家人这个道理,所有的人都懂,蒋洪喜家6个人涉案,他不开口这些人全进去,他开口了就办他一个,他门清。他收了那么多钱又不肯交出来,骗我们说全用碎纸机粉碎了,然后用面和上用大锅煮烂了以后全倒河里去了,我们命令省公安厅派人去打捞,什么也没捞到,他又说全让李伟波在金陵饭店交给你钱成,拿去送给李源C,李克M、胡锦D,胡锦D又给了一部分给沈跃Y。这些巨款在你账上,家里都查不到,你认了把口供录下来,我们交了差就行了。你不认,那由不得你,黄主任他们这些措施你感觉怎么样?你不要做无谓的抵抗,还没上全吧,我说过,祸不及家人,牺牲你一个,保全全家人,你好好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我们仍不难理解蒋洪喜供述是如何形成的。
对于自己供述有多个版本,前后说法不一的问题,且与蒋洪喜供述不能印证的问题,钱成当庭释疑,是不同办案人员对把其办成什么犯罪,认识不统一。其是被以介绍贿赂立案和留置调查的。但在被调查期间,围绕其公司2007年至2009年做江苏中烟及下属卷烟厂广告业务的事,办案人员曾给其捺过行贿、洗钱、窝赃、介绍贿赂、敲诈勒索、贪污等六项罪名,并通过殴打、威胁抓捕家人等非法手段,逼迫、诱骗其供认“犯罪事实”。后来是有好心人告诉其家人并未被抓,并提醒其不要乱供,其才彻底翻供,不再配合调查人员作虚假供述的。其配合“供认”套钱帮蒋洪喜买官,作了诬陷胡锦某受贿后帮蒋洪喜升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的供述材料,省监委的何延鹏处长看了以后破口大骂:“你们是猪脑子啊!中国的体制蒋洪喜一步升不了烟草一把手,只能先升任国家局副局长,然后再升级局长,这个不行,让钱成重写。”监委办案人员又让其把供述从套钱为蒋洪喜“升官”改成为蒋洪喜“消灾”,但其再也不肯写了。为此,其当晚在从涟水公安办案中心押回红日港监居点的路上,在“苏H1559警”依维柯警车上行驶到一个水泥搅拌站门口的路上,遭到纪委审讯人员和辅警刘健,胡昆仑,林壮志等人用一条裤子把头套住,用鞋底疯狂抽打,导致左耳流血,右耳听不见声音,只有嗡嗡声,此后右耳就完全听不见声音了,多次请求治疗无人理我。
在手书的辩解材料中,钱成提到,第二次留置前(扔在监视居住阶段)涟水县监委五室主任周舟率人对其进行审讯,第一次见其,周舟与另两位审讯人员拍桌子大吼,让其“要按省纪委专案组认可的蒋洪喜的供述来做笔录”其“才能过关”,“你按要求配合了,各式从宽。不配合死路一条”,“没证据也要把你办掉,这是政治任务”。严雪在2023年3月20日审讯时对其说道:“这个案件的质量办的这么糟,省纪委专案组非常恼火。指示把你和蒋洪喜分开办理。蒋洪喜已于20日(2023年3月20号)移交省看守所。本来你如果顺从、听话,不翻供,就把你拉到淮安和蒋洪喜同庭审判,让你当庭指控蒋洪喜。现在你不肯供、瞎供、翻供,除了加大审讯力度、审讯手段让你承认贪污罪之外,让公安介入,对你诈骗进行侦察。不可能将你无罪释放,必须办成贪污罪。”
原来,钱成被指与蒋洪喜共同贪污犯罪,却不并案审理,而是违法分案,分别由两个系上下级关系的不同法院审理,就是因为监察委把案件办砸了!
一个办砸的案件,监委哪来的底气移送审查起诉呢?这也可以从钱成当庭陈述及其自书的辩解材料中找到答案。
钱成在其自书的《钱成所谓贪污罪经过》中写到——
“第一次留置的49天中,我坚持真相说事实,专案组告诉我,已派人去上海抓我弟弟、弟媳,让我抓紧配合。2022年12月23日晚,审讯人员说对我解除留置,押解到涟水县红日港,采取‘监视居住’罪名是诈骗,但仍然在监委手里,一个公安人员也看不到。黄在前说,你这个案子必须有罪,没罪就是纪委监委错了,纪委监委错了就是党错了,党能错吗?所以你说说看能不能就这么把你放掉。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代表党管理一切。你的案子弄错了,就是纪委、监委错了,纪委、监委错了就代表党错了,党能错吗?所以你必须有罪。纪委、监委就是党的东厂、西厂。公、检、法管的,我们都管,公检法不能管、不敢管的,我们也管。领导人搞监委改革,就是要把不顺从、不听话的人都抓起来,“监察法”就是堵外国人的嘴的,他们不是老是说我们不讲人权吗?现在我们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我们不是司法机关,我们是政治机关,公检法都是小跟班、小爬虫,是我们的打手,你看这几年公检法被我们抓了多少人?他们敢放半个屁吗?你指望他们讲法律给你翻案、纠正,可能吗?他们敢吗?最高法的奚有明(应为奚晓明)、黄再有(应为黄松有)两个副院长被纪委抓了,他们从上到下,哪个不是吓得尿了一裤裆?在各地搞巡回法庭,纠正了几个冤案啊?就是糊弄糊弄老百姓,省得他们一天到晚去北京上访、闹事。(《钱成所谓贪污罪经过》P4-5)
“我实在没有任何办法,求见律师也不允许。 黄在前、严雷、吴秀荣等审讯人员都说,在中国,律师就进跳梁小丑,什么屁作用都不起,你们的罪都是在移送检察院前的会商会上就定好了,传庭上给个10分钟让律师表演一下,提点意见,你看法官能采纳多少?敢采纳吗?不给律师表演,他们怎么能骗到你们钱呢?不让律师表演,西方反华国家又要说我们没有人权了。你愿不愿意当污点证人?你看电视里面有判污点证人的吗?你如果当好污点证人,省纪委肯定把你放了,还会和烟草打招呼、发指示,让你继续做生意。”(《钱成所谓贪污罪经过》P9)
“黄在前主任说:他原来是检察院的,搞公诉20年,什么案子没见过?检察院反贪公诉两个部门是最黑的,全抓起来一个都不冤,哪个没收过黑钱啊?哪个不是在南京、上海、北京几套房子啊?不收黑钱,这些房子怎么买呀?涟水县检察院有一个女的副检察长,老公是(仅)今世缘酒业的副董事长受贿后,这个女副检察长串通证人当庭翻供。本来这个证人是判缓刑的,最后被黄在前勒令法院重判为五年半,女副检察长保留工作,一撸到底。黄在前原来想趁机办了检察长的,因为县里主要领导不同意才拉倒。他说他是68年的,也不图什么了,主要是帮省纪委专案组的各位领导一个忙,以后小孩有什么事工作上请他们(省纪委专案组各位领导)打个招呼。你的案子经我们纪委、监委定性了,让他们判他们敢不判吗?涟水法院的法官因为高利贷案子被他们(黄)抓了好几个法官,本来要把他们办成黑社会,领导不同意说:法院前面冠以人民的名义,如果法官都成黑社会骨干了,老百姓还相信党,相信国家吗?最后只好轻判。”(《钱成所谓贪污罪经过》P11-12)
 
钱成在其自书的《钱成所谓贪污罪经过》补充(一)中写道—— 
“黄在前说:‘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我们办案不讲法律,也没有监管,纪委、监委就是党的东厂、西厂,公检法管的,我们都管,公检法不能管的,不敢管的,我们也管。领导人搞监委改革就是要把不顺从、不听话的人都抓起来,‘监察法’就是堵外国人的嘴的,他们不是老说我们不讲人权吗?现在我们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我们不是司法机关,我们是政治机关,公检法都是小跟班、小爬虫,是我们的打手。你看这几年公检法被我们抓了多少人?他们敢放半个屁吗?你指望他们讲法律给你翻案、纠正,可能吗?他们敢吗?你认不认识这些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省纪委专案组需要你这样供,需要你按蒋洪喜说的去供,就是要你在我们的帮助、提示下去编,弄几份笔录出来,和蒋洪喜说的卡嘴子就行,对上蒋洪喜的供述,双方吻合就行,你完成这个任务我们还关你干什么?还养着你吗?你身体这么差,弄死在这里我还要写报告,编个理由呢。”你不可能配合,不肯编就弄死你。最高法的奚有明(应为奚晓明)、黄在有(应为黄松有)两个副院长被纪委抓了,他们从上到下哪个不是吓的尿了一裤裆?……”(《钱成所谓贪污罪经过》补充(一)P3-4)
“你的上海、南京房产和银行存款一个多亿我们都会给你查封、冻结了。你弟弟、弟媳的房产、财产,我们也查封冻结了。什么理由都不需要,后面落实一个罪名全部给你们没收,现在‘监委为王’的环境下,谁能阻挡我们呢?我们给你们捺几个罪名还不容易吗?哪个敢问?我们都不需要证据,你顺从了就死你一个,我们会把你家人放了,不顺从一个也不放过。”(《钱成所谓贪污罪经过》补充(一)P5)
“何延鹏处长审讯我之初是涟水的审讯人员和我谈判的审讯人员,黄在前、严雪、吴秀荣,汪书记等人除了不断殴打用家人安危威胁、饥饿、体罚恐吓等手段之外,就是每天不间断地欺骗,说李伟波(香港商人,印刷厂老板,审讯人员说他在国内向多人行贿,向江苏张岩磊、何泽华、张铭业、蒋洪喜四个正厅级干部行贿超过4个亿)顺从、配合,现在放在外面正准备娶第7个老婆,前几个老婆生了11个孩子,蒋洪喜从他手上拿了5,000万欧元,500万港币3,100万人民币都有,李伟波在南京金陵饭店交给我转手行贿给李源C、李克M、胡锦D了,由于没有证据,又把5,000万欧元改为500万欧元,李伟波这么大的行贿金额,省纪委说放就放了,你认下来我们肯定把你放。……第二天一早相华生主任到监视居住,欺骗说马上我弟弟、弟媳,如果我不顺从不配合就押过来,省纪委专门给公安部发了函,王X洪包庇警方人员不肯移交省纪委,又请中纪委协调上海市纪委对我弟弟采取留置措施,一定要办成蒋洪喜的同案犯,和我共同犯罪,至于犯什么罪,全是省纪委说了算,想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最初黄在前说给我弟弟,弟媳定的是洗钱罪。”(《钱成所谓贪污罪经过》补充(一)P15-17)
“黄在前、于主任(案点初始负责人,后换为张主任,再后换为周舟主任)用殴打、饥饿、抓捕家人、不让睡觉等非法手段逼迫我按指导、提示供述宣晓泉(原徐州卷烟厂厂长)唐健(原淮阴卷烟厂厂长,后任广东中烟总经理)通过我,利用做烟草电视广告获取的利润向蒋洪喜行贿。黄、于告诉我宣晓泉开头不肯供,何延鹏处长一吓唬要抓他,马上就按要求供了。唐健到了省纪委办案点,一见到张斌组长、何延鹏处长马上就下跪了。不但按要求供述通过我用做广告获利向蒋洪喜行贿,还主动提出把工作以后过去的几十年,发的奖金1000多万上缴国家,要求从宽处理。宣、唐都供了,只要我按指导和要求供述,和宣晓泉唐建供述一致,几头卡上了就马上放我回家。纪委监委搞的是蒋洪喜,宣、唐都不搞,怎么可能搞你一个小商人呢?”(《钱成所谓贪污罪经过》补充(一)P23-24)
钱成在其自书的《钱成所谓贪污罪经过》补充(二)写道——
我们是政治机关,讲证据互相印证是公检法的事。我们不需要。领导人把纪委、监委定性为政治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就是放手让我们办事的。我们定性的事,公检法哪家敢不听啊?各地省级检察院抓了多少一把手啊?上海的、青海的都是省级检察院一把手被我们抓了,国家反贪总局一把手也被抓了。为什么呀?立威,让他们顺从,配合。你懂吗?”(《钱成所谓贪污罪经过》补充(二)P16)
“相华生主任说:你的那些定罪证据,我们都没办法印证。但领导人搞监委改革,把我们定位为政治机关。就是放权让我们放手办案。让我们不要有顾忌,把那些不顺从、不听话的人都抓起来。你看哪条法律规定了我们的监督机关?哪条法律规定了我们办案要向谁负责?《监察法》规定我们办案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起诉证据。我们办案从不允许律师会见、介入,你还指望谁呀?我们办案的录音录像从不移交给检察院、法院。他们也没这个胆子向我们要,就是想看,也得先征求我们的意见。我们不同意,他们就看不到,连屁也不敢放一个,律师就更不用说了。我们可以没有任何依据定你的罪,领导人搞的监察委改革就是让我们纪委、监察委办案不要有任何顾虑,不必遵守任何法律办案。你天天鬼喊还有天理,我们的同志都向我汇报了。你不配合,不按要求供,你就等不来这个天理。张斌组长在省委党校厅级干部培训班见我的时候说了:不把蒋洪喜经济上贪婪、政治上有野心,勾结钱成向李、胡等人行贿升官、消灾办实。这个案子办的就没有任何政治意义。这个案子必须讲政治,讲政治就不必谈法律。钱成如果不认识胡锦D我们就没必要办他,现在蒋洪喜配合了,钱成也承认胡锦D关心过他,就必须办实。你去和钱成说:我们给他看到希望,他配合了,李伟波就是例子。放出去。他不配合,就把他往死里办。他家人的安危在他配合不配合。”(补充二P24-25)
钱成自书辩解材料及其在庭审陈述中反映的监委人员的上述言行,让我们看到了一些自恃权力无边,视法律为无物的监委人员,已经成了法治的毒瘤!在国家已把依法治国作为根本国策的今天,我们必须对这些无法无天的人保持高度警惕!
——周泽 20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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