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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在什么情况下"醉驾"构成刑事犯罪?

时间:2018-01-14 23:44:55  来源:网络  作者:管理员 阅读:
很多法律专家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观点展开了探讨。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醉驾"构成刑事犯罪?什么情况下又要"与行政处罚相衔接"?定为犯罪后是不是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要回答这一系列问题,首先得回归到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的法律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关于"醉驾"处罚的表述简短而精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什么情况下"醉驾"构成刑事犯罪这个问题,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刑法室屈学武教授在接受《新闻纵横》的值班编辑马文佳电话采访时表示:只要醉驾,就都是犯罪。

屈学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车罪,就是你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这个罪。醉酒驾车的标准是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一定量的血液中大于等于80毫克或者100毫升的血液浓度的,就构成醉驾。按照刑法的规定就要处以拘役,拘役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这个幅度内来酌情判断刑法,但这个同时还要并处罚金。

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些观点据此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屈学武教授对此并不认同,她认为只要醉驾,就都是犯罪,但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有不同的处罚方式,因为刑法总则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屈学武:刑法规定的这一条,只要是醉酒驾车的就构成犯罪,因为刑法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了,不要求有任何后果,但是刑法有一个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可以给与其他处分,比如说由交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手段都是可以的,所以醉驾一定会入罪,但是不一定会入刑,情节轻微的可以有罪免罚。但是如果今后再犯罪是有前科的,他是做了犯罪宣告的。刑法第13条又不一样了,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它不仅仅是要除刑,还要除罪,就是不构成犯罪,所以说照我的理解,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是不要求后果的,所以我觉得他没有一个除罪的问题,但是情节轻微可以使用刑法第37条,有罪免罚。
同时,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也明确指出,关于情节是否轻微的"醉驾"判断,会导致原本应该由人民法院来定罪的工作,很有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变为由交管部门来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导致选择性执法。

洪道德:那么这么一来的话就等于是把醉后驾车构不构成犯罪首先是交给了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去进行认定了,也就是说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就由这种观点自然就取得了一种不认定犯罪的权利了,而我认为这个和第八修正案对醉后驾车入罪这个法律规定的条件之间的距离是比较远的,应该说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是没有权利去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要把刑法第八条非要把他理解成也同样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样一种特殊状况的话,在我看来等于授权,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尤权对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行认定,这个很危险。

另外,不少细心的人会发现,关于"醉驾"的处罚除了刑法修正案(八)之外,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有规定。那么,实际操作中应该以哪个为准?在执行中如何避免选择性执法?洪道德教授认为,只要是醉驾就是触犯刑法,就应该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至于是否需要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也需要由人民法院来裁定。

洪道德:尽管我国的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醉后驾车都有规定,但是从两个法律的内容上来看,醉后驾车是一定要被定为犯罪的,而根据我国宪法关于权利的分配,定罪权是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的,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醉后驾车行为就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再移交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再由当地人民法院通过整理判决来确认构成危险驾驶罪,在确认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础上要进行处罚以及处罚多少,要由人民法院来定,如果人民法院最后的结果是定罪免刑,这个案子回过头来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对醉后驾车人进行行政上的处罚,整个流程应该是这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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