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律师评劳荣枝案:劳荣枝案件管辖权,一只可能引起飓风的蝴蝶 劳荣枝案二审庭审时,辩护律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庭当庭驳回了二审辩护律师的管辖权异议。办案机关有没有管辖权非常重要。没有管辖权办案就是越权,就是违法。 大家知道,法子英、劳荣枝案件在1999年案发,1999年8月法子英被合肥市公安局拘留、逮捕,合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法子英被判处死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认定法子英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该得到其他机关包括其他人民法院的尊重,除非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该判决。(该判决书的文号是1999合刑初字第90号)大家可以在网上搜到。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是法子英杀害了七人,杀人的是法子英,而不是法子英、劳荣枝“共同杀人”。受害人七人都是法子英杀害的,而不是法子英、劳荣枝共同杀害的。 我们从判决书对法子英的犯罪事实认定中可以合理的,合乎逻辑的推定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劳荣枝在此案中不是主犯。 如果你非要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提起劳荣枝与法子英的主从犯问题,我们至少可以说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关于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的认定是有巨大差别的。 很多人关注劳荣枝在案发后逃亡二十多年,且一直生活在大城市,不可思议。劳荣枝说自己二十年多年没有整形是事实。大家想想,主犯已经伏法,从犯有必要动用大量警力全力追捕吗?劳荣枝这么多年来逍遥法外是有原因的,不是劳荣枝“反侦察能力强”。 在安徽身负七条人命的恶魔是法子英,已经被判死刑了。这个案子已经被渐渐遗忘了。平地一声雷,劳荣枝11月28日在福建厦门落网,12月5日移交南昌警方,劳荣枝瞬间变成了“身背七条人命的女魔头”!劳荣枝的名气在一下子就超过了法子英。法子英就似乎变成了案件的配角。劳荣枝案件舆情巨大变化的推手是谁我们不清楚,但是毫无疑问,背后是有推手的。 劳荣枝在被移交南昌警方,顺理成章,南昌市检察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办理的该案。 问题是南昌市公安局对该案有没有管辖权? 依据(1989年12月13日(89)公发27号)《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五……抓获的在逃未决犯、 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 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劳荣枝与法子英属同案、是一个案子, 不是两个独立的案件,法子英由哪里审判,劳荣枝也应交付哪里审判,不应当分属两个办案机关办理。合肥市司法机关已办结法子英案,劳荣枝案当然应由合肥来办。 法律规定管辖权不是可有可无的规定,这个规定非常重要,一般人都不会重视这个规定,认为案件在哪里审还不是一样啊!如果都一样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还要规定管辖权干什么?管辖权因为重要,所以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司法解释都对此有专门规定。 劳荣枝案在南昌成为“身背七条人命的女魔头”,该案在南昌迅速成为家喻户晓的惊天大案,石破天惊!而这个案子如果在其他地方侦查、审判,因为主犯已经被判决,一个从犯有什么报道价值,一个从犯归案谁会关注?就像我们经历的无数普通刑事案件一样,除了受害人家属和劳荣枝家属,无声无息,没人会关注。 二审庭审,吴丹红律师提到本案的管辖权异议,被合议庭一剑封喉,驳回管辖权异议。二审没有对律师的异议进行审理,但是这个案子的在管辖权上的硬伤是客观存在的,管辖权,看似一个不起眼的蝴蝶,当它轻轻扇动时,没有什么力量,但是会不会引起飓风,也不好说。如果二审维持死刑判决,被二审合议庭驳回的管辖权异议会不会在在最高人民法院成为焦点问题也不好推断。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管辖权属于程序正义的范畴,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