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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瑾律师刑事案件评论:劳荣枝二审怎么判?“民意”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

时间:2022-08-23 15:55:20  来源:  作者: 阅读:
劳荣枝二审怎么判?“民意”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
 
劳荣枝二审经过三天的开庭,已经休庭,等待二审法院的判决。二审如果维持一审判决,判劳荣枝为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案子还要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这个案子我想二审法官在判决这个案子的时候是非常纠结的,因为二审判决要接受“民意”的审判223,法官不能想咋判就咋判!这一有巨大影响的案件的无论如何判决都会产生争议,考验法官的智慧。
刑事审判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刑事无小事,刑案无小案”。我们刑事律师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我们处理的不是一个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因此要特别认真。
人民法院要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依法严惩暴力犯罪犯罪,特别是法子英这类残忍杀人、多次杀人的犯罪,用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习总书记说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刑事判决要倾听民意,才能兼顾三效果的统一。
“民意”对劳荣枝判决早已经决定。
笔者用“身背七条人命的女魔头”,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81,800,000个(8月21日搜索)
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82,600,000个(8月23日搜索)
两天增加了1000000搜索。
由此我们倾听民意,可以推断出大部分网名认为劳荣枝“身背七条人命”,应该被判死刑!这样判决会产生不错的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要不要?当然法律不能缺席,而且法律还应该是主角!
但是,法律上是否应该判劳荣枝死刑就有争议了。
法律如何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刑法规定,死刑适用于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也就是所谓罪大恶极,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仍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排除合理怀疑。
    一审判决在社会各界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大部分网友拍手叫好,因为这个结果符合“杀人偿命”这个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和法律观。但是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专业刑事律师一般不愿意公开讨论这个问题。原因是大家心知肚明的。
    一审判决的问题在哪里?在于证据上!
一审判决认定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杀人”。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直接证据,也没有劳荣枝杀人的直接证据!  
注意我这里说的是“没有直接证据”,而不是说“没有证据”。
南昌被害人熊某某案发现场、温州被害人梁某某案发现场、常州被害人刘某死亡现场和刘某妻子死亡现场、合肥被害人殷某死亡现场
所有案发现场都没有发现劳荣枝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劳荣枝在案发现场,没有证据证明劳荣枝直接杀人了。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杀人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四起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均没有实物(血迹、毛发、痕迹,指纹、杀人工具等杀人现场的证据)也没有出示相应的司法鉴定书,无法直接证明劳荣枝参与杀害七名被害人。
共谋的证据也没有。
一审判决判定劳荣枝共谋杀害几位被害人是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推定的!
无论是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都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死刑判决不可以推定在死刑案件的司法证明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仍然要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标准仍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排除合理怀疑
推定的适用有可能会带来事实认定的错误,甚至造成一定的冤假错案。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判决被告人死刑时减少事实推定的适用,严格限制法官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事实推定产生负面作用的空间。推定的事实可能被事实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在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适用时运用推定证明主观明知时,往往选择死刑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对干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持有这样的立场: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规格。其证明标准高于其他刑事案件:既要求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特别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要达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又要求死刑适用的事实即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同样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二审无论如何判决,我们都要尊重司法权威。死刑判决要法律至上,在法律至上的前提下做出的判决,才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抛开了法律谈民意是非常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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