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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如何定性?请赐教。

时间:2018-01-12 23:07:15  来源:网络  作者:管理员 阅读:
 2008年2月初,我县一企业报案称,公司一股东乘单位会计不在的时候从会计的桌上开了一张8万元的现金支票,随后并起了出来。月底银行和会计对帐时发现这8万元去向不明。会计和股东一一联系,拿钱的这位股东当时在外地出差,回复会计说这事他知道了,等回来再说。但会计当天报警了。警方等此股东回来后以侵占将其刑拘。现该股东家属已将8万元交出。后经查明,在该股东私开支票前已多次和企业经理要求先支一笔钱还贷,因为该企业现金紧缺时他向银行借了六万块钱供公司周转,但现在银行催还款,企业经理没同意该股东的要求。所以其私开支票。另该股东也参与日常经营。我觉得盗窃、侵占、职务侵占都靠不上,请赐教这个案件如何定性?我叙述不清的请致电。
我认为本案应该定为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与票据诈骗罪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票据诈骗罪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主要表现为(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票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本案而言,的行为符合盗犯罪的特征,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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