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售卖“上头”电子烟,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售卖“上头”电子烟,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创 洪树涌、王燕妍
一、“上头”电子烟的前世今生
电子烟早些年在中国是比较流行的一种商品,电子烟推出之初,打着可帮助烟民戒烟,不含焦油、不会上瘾等功效上市销售,因中国的烟民基础广泛而大肆流行,在我国市场的线上、线下销量火爆,线上销售因为无法核实购买者的年龄及身份,一些未成年人亦追风通过网络购买,电子烟销量大涨且形成一种潮流,公众场所随处可见吸食电子烟的人群,有一些未成年人也出于好奇偷吸电子烟。后世界多国对电子烟禁售,我国也出台相应的规定,规定公众场所禁止吸电子烟,同时,2019年年末,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公告》,向电子烟发出了线上全面禁售令,电子烟监管虽然越来越严,但是依然没能阻止有些人利用电子烟来赚钱。
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子烟虽没有如其宣讲的那样好的功效 ,但因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经过我国行政机关许可,虽被禁止在网上销售,在线下依然可以正常销售。
“上头”电子烟除了具有普通电子烟的功能外,还被销售者在烟油中加入一种特殊物质,这种特殊物质叫做合成大麻素。购买者吸食这种含有特殊物质的电子烟后,会“上头” 且有快感,这种快感使购买者多次复购及吸食,在加入之初,因为大麻合成素是一种新型物质,国家的行政机关并未将其列入管制药物,吸食者吸食后,公安机关因吸食者行为怪异而抓获这些吸食者,但在抓获这些吸食者后,验血验尿并不能在吸食者体内验出含有违规物质,对吸食者及销售者不能采取任何的刑事及行政措施,均予以释放。销售者把能“上头”而不被处罚作为卖点,扩大销售。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或未成年人的猎奇心理,使这种“上头”电子烟深受年轻人的追捧,危害性极大。
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虽外表与普通电子烟一样,但实则是含有一种未列入国家管制的新型毒品。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为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获取成本更低,但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对身体的伤害也远远大于植物大麻毒品。
二、合成大麻素是否为毒品的分界点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也就意味着,从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成为国家的管制药物。
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三)》就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立案标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结合以上两规定可知,在2021年7月1日之前,销售、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因合成大麻素未被列入管制药物,不属于贩卖、吸食毒品行为,不受刑法的制约和调控;而从2021年7月1日起贩卖、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电子烟油,属于贩卖、吸食毒品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电子烟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对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吸食者处以1-15日的行政拘留,并处以1-2000元的罚款,对毒瘾大的吸食者,会被公安机关送往有关部门进行3个月至1年的强制戒毒。
三、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满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可看出,我国《刑法》对贩卖毒品罪的处罚非常严厉的,只要有贩卖毒的行为,不论数量的多少,均可入罪。虽然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但是因为是新型药物,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合成大麻素入罪具体的数量以及量刑的具体标准。现行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是将合成大麻素折算成海洛因来确定量刑的标准,根据折算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与海洛因的折算比最少是1:0.2,最多则是1:5。也就是说,贩卖1克合成大麻素最多可能相当于5克海洛因。从这个比例可以看出,作为最新列管的毒品,合成大麻素的成瘾性非常强,社会危害性很大,量刑也非常重。
四、“上头”电子烟的现状
售卖者大多通过微信售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往往通过正规的快递、闪送等方式来送货,“上头”电子烟被披上电子烟的合法外衣,买卖双方单线联系,隐蔽性较强,收货送货的快递人员很难分辨是电子烟还是毒品,因“上头”电子烟不易被发现,蔓延的速度快,社会危害性极大。
2021年7月1日新列管后,各地公安机关均陆续开展加强制理 “上头”电子烟的行动,陆陆续续各地都有相应的嫌疑人被抓获,因为贩卖“上头”电子烟被判刑的越来越多。笔者从2021年7月1日之后也办理多起“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案件,取得了不错的战绩。
吸食“上头”电子烟,虽可获得短暂的快感,但对身体会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贩卖“上头”电子烟,虽在短期内可迅速获得经济利益,却会面临多年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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