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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敏律师在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成功办理杨某东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时间:2022-04-07 11:23:24  来源:网络  作者:盈合刑辩团队 阅读:

杨某东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承办人:邓国敏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肥东县撮镇镇建华村周边开设流动赌场,各股东各自纠结社会无业人员前来赌博,被告人杨某东在赌场内负责“看堆”。2018年6月17日晚20时许,受害人张某某在钟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22时许,部分参赌人员以张某某出老千为由殴打张某某,向其索要赔偿金。受害人张某某被强行带至建华村龙栖路路边,到场人员(包括被告人杨某东)以言语威胁方式向张某某索要钱财,期间以打耳光、脚踹等方式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张某某后被鉴定为轻微伤。最终,赌场其中一名股东刘某某替张某某担保口头答应赔偿在场人员7万元,张某某得以离开现场,次日报警。
二、办理过程:
       
起诉书中认定杨某东等15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罪名涉及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本律师是在法院阶段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介入处理的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律师在第一时间联系主审法官进行阅卷,通过阅卷发现案件证据的问题,寻找案件辩护的突破口,并通过前往肥东县看守所与被告人杨某东就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沟通,开庭前律师就被告人杨某东是否能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以及其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与主办法官交换了意见。
三、辩护思路:

      庭审中阐明核心辩护观点:一、被告人杨某东在开设赌场罪中应被认定为从犯;二、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杨某东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律师认为杨某东等人采取非法拘禁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对其处以刑罚,只够成敲诈勒索罪,且犯罪未遂;三、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累犯;四、全案被告人均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表现,无证据证明杨某东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
四、办案结果:
       2018年12月29日,杨某东等15人涉恶一案宣判。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杨某东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三个罪名,且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经律师的有效辩护,最终法院认定杨某东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且去掉了对其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认定,在构成累犯的前提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系涉恶案件,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律师虽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但通过认真专业的处理,同样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被告人杨某东不仅成功摘除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帽子,而且指控的罪名从三个减少到了两个,律师通过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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