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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非吸案件邓国敏律师:地区负责人非吸金额达24亿元,合肥庐阳区检察院给出有期徒刑4年的量刑意见

时间:2021-04-28 18:41:45  来源:网络  作者:盈合刑辩团队 阅读:

合肥非吸案件邓国敏律师:地区负责人非吸金额达24亿元,合肥庐阳区检察院给出有期徒刑4年的量刑意见

一、案情简介
  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公司在安徽合肥、淮南、蚌埠等多地设立分公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犯罪嫌疑人束某某、金某、疏某等人利用银谷在线P2P平台以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作为借款主体,以银多利等理财项目为由,采取散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在合肥市庐阳区、蜀山区等地设立分公司开展集资活动。犯罪嫌疑人束某某作为安徽地区负责人,其名下安徽地区投资人投资总额达24亿元,造成损失总额为9亿余元。
二、办案过程及辩护思路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邓国敏律师、胡瑾律师于2021年4月7日接受束某某家属的委托,邓律师多次联系合肥市庐阳区经侦的办案警官询问案件进展,并提出束某某的到案经过构成自首、束某某规劝同案犯金某、疏某等人到案的行为构成立功、束某某及其家人主动申请查封唯一一套住房以拍卖款退赃等法律意见。办案机关在补充讯问束某某时,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逐一了解和核实。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律师阅卷后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对于涉案金额的司法审计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并对犯罪嫌疑人束某某所具备的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进行了梳理和论证。最终在认罪认罚程序协商量刑意见时,检察机关认可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立功、从犯、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最终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四年。犯罪嫌疑人束某某对此量刑满意,当即同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办案结果
犯罪嫌疑人束某某作为整个安徽地区的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24亿元,损失9亿余元,基准刑计算至近十年。最终,检察机关认可了其具有自首、立功、从犯、主动退赃等从轻量刑情节,给出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意见。
四、办案心得
目前刑事案件大多都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为了在与检察机关协商量刑幅度的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最佳的量刑意见,辩护律师需要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的前期阶段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并提交书面的专业辩护意见。
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办案机关的压力巨大。在这种背景下,辩护律师更应该要把辩护工作做在前面、做在细节上,才能获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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