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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件——王某涉嫌诈骗罪辩护成功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时间:2022-05-24 10:16:21  来源:  作者: 阅读:

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撤销案件办案心得 
               
主办律师:王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胡瑾律师辩护团队律师,联系电话15055127462(微信同号)。
案情背景:本案系合肥hy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系列案件的一个分支案件,本案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范某某经王某介绍前往和运公司与侯某某对接借款,经程某审核,程某某家访后,王某某诱骗范某某与和运公司签订明显不利于范某某的各类合同, 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250000元,当场扣除各类费用8000元,经程某某转账放款,被害人范某某实际到手242000元,但按合同约定后期应分期累计还款310008元。侯某某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团队经理参与提成。后被害人范某某分期累计还款305008元,被害人范某某被诈骗63008元。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某参与的诈骗金额为63008元。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2020年6月,王成律师与王某正式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辩护人也第一时间去前往合肥市公安局某分局跟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提出王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提出对于本案的王某是不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
2021年5月,案件移送至合肥某区检察院,辩护人前往检察院阅卷。
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
经过全面阅卷,辩护人形成了《法律意见书》,并且重点阐述的对于王某的行为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2021年6月辩护人将《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意见》递交检察官。
主要辩护观点:
1、本案王某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王某之前也从事贷款相关的行业,王某与和运公司有关人员认识,但是其并不知道和运公司的具体模式,王某自己有自己的工作,本案中,范某某与王某认识多年,案发之前,范某某找到王某希望能从王某所在公司进行贷款,但是由于范某某征信不好,无法在王某所在公司贷款,最后,出于朋友帮忙,王某仅仅告诉范某某和运公司可以做他的贷款,后期范某某自己去与和运公司进行对接。王某对于和运公司与范某某之间的贷款完全不知情,其与范某某是朋友关系,没有诈骗其财产的可能性,这一点从范某某的笔录我们也能够看到,其对于王某,没有任何的埋冤,而是仅仅陈述称是王某帮忙。
王某与和运公司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让范某某去和运公司去进行贷款,并不少我们刑法所理解的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其与和运公司事情没有商量,事后也没有任何获利,没有参与任何利润分配。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王某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帮助和运公司进行诈骗的行为,更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手法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其行为表现具体有以下方面的要求: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做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通过证据材料,本案中王某与和运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络,王某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进行诈骗。和运公司的行为与王某没有任何关联。本案的所谓受害人范某某,其实际上是受到了和运公司的诱骗,而王某没有对和运公司的诈骗客观上提供帮助。
3、本案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其诈骗金额63008元,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本案目前虽然有6个被告,但是实际上王某与其他被告没有任何关联,他们涉案的相关证据也就与王某无关。
关于王某的证据,根据王某与辩护人沟通,公安机关目前做了6份笔录,其中第3、4、5、6次笔录是在同一天做的,3、4、5三份笔录是5月11日公安机关在制作第6份笔录时要求王某补签,并且签署时公安机关告知说:没事,你签,没什么问题。王某迫于压力,无奈签署,辩护人认为上述笔录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除以上笔录之外,再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可能涉嫌诈骗,可能给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综合上述情况:本案未形成证据锁链,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本案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得出指控犯罪成立的唯一结论。
辩护人认为,一个朋友直接,推荐了一个贷款机构,推荐人与机构没有任何直接关联,贷款机构也没有给予任何返点的情况下,就认为推荐人与机构是共同犯罪,实属荒谬,辩护人肯请检察官慎重对待本案。
综上,贵院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最新进展:2022年4月,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撰写人:王成律师,1505512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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