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特大贩卖毒品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安徽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贩毒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胡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诉人T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二审阶段辩护人。
申请事项: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T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
申请原因:
上诉人T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上诉人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上诉至贵院。申请人在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看守所会见上诉人,认为本案存在取证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故建议贵院就本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T某某被疲劳审讯、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且至今无法提供技侦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据此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足以影响定罪量刑,二审阶段应依法开庭审理予以查明。
首先,T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侦查机关违法执行监视居住措施,并对被告人T某某疲劳审讯,使T某某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在卷的证据材料中,宾馆服务员的证词尤其是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结合被告人提出的被疲劳审讯的过程,都能清楚地展示出侦查机关疲劳审讯的违法办案事实,其取证程序违法,依法应与排除。
侦查机关在某公安局对F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前就对T某某、L某某进行了技术侦查,在一审期间,辩护人依法申请了调取F某某案件发案期间侦查机关对T某某采取技术侦查形成的证据材料,但是侦查机关一直未提供出来,我们认为,侦查机关无法提供这些资料是因为这些客观资料显示的内容会导致口供的虚假性暴露无遗。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控辩双方分歧巨大,唯有开庭审理才能查明案件事实。
首先,T某某与F某某关于毒品洽谈的细节、毒品数量、毒品的价格、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的供述都不一致,相互矛盾,无法解释。在毒品洽谈的细节上,F某某供述洗澡途中遇到T某某,询问有无毒品,而T某某供述的是F某某到家里询问有无毒品。在毒品数量上,------。在毒品价格上,------,在毒品交易时间上,-----三次有罪供述的时间也都不同,交易时间更是与F某某相差了40多天;二人各自供述的时间自我矛盾,相互之间的供述也矛盾,关键细节差异较大,究竟是F某某供述不真实还是T某某供述不真实,需要继续查证。
其次,L某某的相关证据材料中,L某某未供述毒资来源于T某某,也未供述T某某代为销售毒品。T某某供述的获取、转卖毒品、交付毒资的过程缺少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同时又有相反的证据材料显示该过程缺少实施的基础,因此,本案无论是毒品的流转还是毒资的流转,没有查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各证据本身也存在矛盾之处,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基于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控辩双方分歧较大,为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瑾律师 江慧(实习律师)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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