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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离婚律师:子女不能仅依据父母关于赠与其房屋的离婚协议取得该房屋物权并对抗强制执行吗?

时间:2021-04-20 21:14:05  来源:  作者:合肥离婚律师 阅读:
合肥离婚律师:请问子女不能仅依据父母关于赠与其房屋的离婚协议取得该房屋物权并对抗强制执行吗?

答:父母离婚时将共有房产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房产未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子女并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子女主张依据父母的离婚协议书已取得房产所有权,系其仅依据夫妻内部的处分行为排斥对外法定的公示物权效力,并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民终1226号支持本律师的观点!
下面是该判决书说理部分:
    刘芳邑提交案涉房产档案、离婚协议书、林左军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房产在刘芳邑父母离婚时约定归刘芳邑所有,案涉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委托亲属对案涉房产进行实际管理。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房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刘芳邑主张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其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刘芳邑主张依据离婚协议书已取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但其仅依据夫妻内部处分行为排斥对外法定公示物权效力,并无依据。另外,案涉房产用途为商用,并非住宅,总面积达1340平方米,不属于为保障刘芳邑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用途。因此,刘芳邑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鉴于案涉房产仍然登记在刘新发名下,对作为登记的权利人财产予以执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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