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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看守所律师—合肥看守所会见律师团队,专业造就卓越!

时间:2021-10-11 16:36:39  来源:  作者: 阅读:

合肥看守所律师—合肥看守所会见律师团队,专业造就卓越!

合肥看守所律师—合肥看守所会见律师团队

 

合肥看守所律师—盈科专业刑事律师

合肥看守所律师——合肥专业看守所会见律师团队,专业造就卓越!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合肥专业取保候审律师团队。

1、合肥看守所律师 胡瑾律师

2、合肥看守所律师 汪良敏

3、合肥看守所律师 王成律师

4、合肥看守所律师 邓国敏律师

5、合肥看守所律师 毛成战律师

6、合肥看守所律师 李永光律师

7、合肥看守所律师 文俊律师、

8、合肥看守所律师 钟磊律师

9、合肥看守所律师汤康康律师

10、合肥看守所律师孙经纬律师

11、合肥看守所律师 齐天律师

12、合肥看守所律师王丹丹律师

13、合肥看守所律师江慧实习律师

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也是必须马上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以下目的:(1)确认委托关系,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2)通过与当事人的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通过沟通和交流,为依法辩护做准备;(3)为嫌疑人授课,详细讲解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讲授办案人员为嫌疑人挖的“坑”在什么地方?如何避免掉到坑里!如果已经掉到坑里,常见的爬坑方法!

一、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能将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亲友复制、传阅,不宜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泄露给被告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甚至导致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出现。

二、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三、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家属关于其在看守所具体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内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为看守所与监狱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因此,对当事人要求转达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的时候,要明确告诉这不能转告,如果当事人一再坚持,也必须注意分寸,该转告的就转告,不该转告的坚决不能转告。

四、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

 

五、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在会见嫌疑人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七、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唆当事人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见中一个重要的职责,这不仅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够让当事人能理性接受现在的处境,恢复自信。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

八、绝对禁止疏通关系和承诺案件结果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中,不宜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更不能走“关系”之路;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过关系行贿反而会导致更大的不利。

九、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但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事实,但只要律师善于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

十、不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敏感的话题,有时候在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有些当事人比较犹豫,不太想说(害怕对自己不利,想看看控方是否充分掌握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律师在会见时追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所指控行为在客观上帮了控方的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是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胡瑾律师领衔的专职刑事律师组建的刑事辩护团队。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在胡瑾律师领导下,该团队汇聚刑辩精英,提供专业服务,以“坚守刑辩人职业品质,实践刑辩律师职业精神,强化刑事辩护技能,展示专业刑事律师职业形象”为根本,倡导刑事律师职业化理念,致力于成为安徽有巨大影响的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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