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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办案心得

时间:2022-04-18 18:05:24  来源:  作者: 阅读:
主办律师:胡瑾王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胡瑾律师辩护团律师联系电话15055127462(微信同号)。
案情简介2019年,犯罪嫌疑人H某通过网络联系到了专门从事代孕的Z某等人,签订合同之后分别代孕了两名婴儿,Z某承诺为其套版一个龙凤胎的出生证明,之后Z某通过其他人层层介绍,通过虚构一名产妇入院生产的手段,为H某的两个孩子变造出以H某为父母身份的出生证明。H某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据罪,2021年H某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2021年9月,胡瑾律师、王成律师与H某正式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在接受本案委托后,第一时间去前往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阅卷,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辩护人发现本案H某的情节显著轻微,结合相关行政处罚的案例,对于本案的H某是可以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
辩护思路
经过全面阅卷,辩护人形成了《法律意见书》,并且重点阐述的对于H某的行为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2021年10月辩护人将《关于H某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建议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具体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辩护的主要观点和思路概括如下:
一、H某没有实施任何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应该认定H某有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二、H某主观上没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其没有与出具出生证明的有关人员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H某有买卖证件的故意。
三、即使认定H某的行为构成犯罪,H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四、根据本案的情节,辩护人认为本案完全可以对H某作出行政处罚,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五、H某还存在着诸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往类似案件很多的都是公安机关作为治安案件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理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有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参考)。
 
辩护结果
2022年1月12日,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会商之后,检察院将H某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且给H某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公安机关撤回,做其他处理“,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只规定,决定解除对H某的取保候审。最终,当事人H某案件被公安机关撤回,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的出台实施,该办法要求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作为辩护人,不仅仅要重视裁判文书的检索,对于检察文书及行政处罚文书也可以进行检索,为自己案件的辩护提供必要是参考。
撰写人:王成律师。
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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