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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0-11-30 22:07:00  来源:  作者: 阅读:

  淮南中院以全市法院2003年-2009年青少年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典型暴力犯罪为主要调研对象,以调研数据及调查问卷为基础,结合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该类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从犯罪类型看,青少年暴力犯罪呈现出以侵财犯罪为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及其他类型犯罪并存的特征

  2003年-2009年,全市法院共依法判处青少年暴力犯罪罪犯1481人,其中判处抢劫675人,占45.6%,故意杀人44人,占3%,故意伤害537人,占36.3%,强奸115人,占7.8%,这几类案件构成了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主要类型。从各年度情况看,青少年暴力犯罪呈现出以侵财犯罪为主导,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并存的态势。(详情见表一、图一)

 

小计

案件类型

抢劫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强奸

其他

2003年

298

123

15

108

28

24

2004年

230

97

10

101

15

7

2005年

243

113

7

89

28

6

2006年

246

111

1

80

17

37

2007年

191

101

8

56

12

14

2008年

154

99

1

35

10

9

2009年

119

31

2

68

5

13

合计

1481

675

44

537

115

110

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类型一览表(表一)

  各种暴力犯罪类型比例图(图一)

  (二)从年龄结构看,青少年暴力犯罪主体向低龄化发展日趋严重

  2003年-2009年,全市18岁以下青少年暴力犯罪人数占青少年暴力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2009年人数比例呈下降趋势)。2003年18岁以下的青少年暴力犯罪79人(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26人),占青少年暴力犯罪总人数的26.4%;2004年80人(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18人),占总人数的33.8%;2005年96人(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25人),占总人数的39.5%;2006年98人(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18人),占总人数的43.9%;2007年82人(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14人),占总人数的44.1%;2008年69人(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15人),占总人数的44.8% ,2009年35人(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5人),占总人数的29.4%。(见图二)

  全市18周岁以下青少年暴力犯罪情况(图二)

  (三)从作案动机看,青少年暴力犯罪以冲动性、盲目性居多

  为准确分析掌握青少年作案动机,我们从全市2007年审结的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抽出95件进行了调查。抽查结果表明,有55%的青少年在作案时无明显动机,43%的动机比较模糊,而动机较为明确的仅占2%。如年仅15岁的聂某,与同村少女聂某某一起看电视的时候突发性冲动,想和聂某某发生性关系,在聂某某反抗过程中,聂某用左手捂住聂某某的口、鼻致其窒息死亡。从抽查的案例中可以清楚地发现,由于青少年受特殊生理、心理、环境的限制,其暴力犯罪不会过多地表现出成年人因工作、生活等因素而导致杀人、抢劫等犯罪的特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动机基本上出于原始的、本能的低层次需求,表现为以满足较低级欲望为目的的特征。

  (四)从作案形态看,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多为团伙性、纠合性犯罪

  对2007年审结的95件案件抽查统计表明,结伙犯罪有48件,占70%,并且从14岁到16岁,结伙作案比例与年龄增长成反比例特征,其中14岁的少年结伙作案的比例高达95%。抽查结果还显示,犯罪团伙基本上属于松散型,临时起意,没有成年人犯罪集团的严密组织性和计划性,犯罪团伙成员不固定,犯罪突发性强,且纠合过程十分简单,一般为同学、街坊、邻居等,甚至是只有一面之交的人。这些青少年大多有类似的生活经历,如逃课、旷课、退学或父母离异、家庭缺乏温暖等,他们相互熏染变质,依靠“交情”、“江湖义气”等纠合在一起。

  (五)从作案手段看,青少年暴力犯罪手段趋向成人化、智能化

  在调查中发现,目前青少年作案手段逐渐趋于成人化,并呈现出智能化倾向。有的青少年在作案前多次踩点,精心准备作案工具,研究选择作案时机等;结伙作案时更是周密策划,注意分工,讲究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查手段。尤其如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作案手段比成年人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极端残忍。如贾某等四名未成年被告人,因琐事把被害人骗至案发现场,乱刀砍死,死者全身多达48处创口,且在案发后又将尸体进行焚烧、掩埋,以达到毁尸灭迹、逃避惩罚的目的。

  (六)从罪犯身份看,青少年暴力犯罪主体多为城乡无业人员

  近年来,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大,无业人员越来越多,青少年的犯罪率也随之不断上升。在抽查的95件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121名罪犯中,无业人员就有49人,占40.5%。这些人收入甚微,生活水平较低,禁受不住物质刺激和金钱的诱惑,认为通过犯罪手段成本小收获大,容易获取钱财,往往一念之差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七)网络成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重要诱因

  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传播,由网络诱发的青少年暴力犯罪日益增多。据调查,淮南市中院7年来审理的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有90%与网吧有关。有的青少年是直接受网络上赤裸裸的画面和充满挑逗性文字的影响,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进而引发暴力犯罪,其中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尤为突出;有的青少年是由于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无法满足庞大的上网费用,以致结伙盗窃、抢劫;有的青少年则在预谋犯罪时,把网吧作为聚集的场所。

  二、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因素

  一是一些青少年文化素质不高,社会阅历较浅,明辨事非能力较差,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拉拢、利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二是青少年独立意识较强,但认知能力往往较差。他们在心理上总有一种要求独立自主而力图摆脱对成年人依附的愿望,遇事常常自作主张、一意孤行,并且很容易产生逆反心理。但他们的认知能力又较差,思维方法多具有片面性,对许多问题都不能正确而全面地认识,所以做起事来往往任性冲动,甚至走向极端,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二)家庭因素

  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有的家庭不合,父母离异,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长大后性格孤僻,报复社会,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家庭对独生子女教育不当,平日里百依百顺,有求必应,养成孩子任性、霸道的性格,孩子一旦受到挫折或批评就难以接受,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在正常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家长无视子女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容易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仇视父母,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兄弟取得“温暖”,极易在别有用心的人引诱下堕落成罪犯,一方面家长的行为为孩子提供了学习的“榜样”,促使他们形成粗暴、好斗的性格;有的家长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只注重对孩子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与子女交流沟通,不能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正确的教育引导,导致青少年走向歧途。如被告人张某某幼年时父母忙于工作,将他一人锁在家中,造成其性格内向,随着父母离异、母亲与奶奶之间的矛盾加深,他不能正确理解又缺少家长的疏导,最终残忍地杀害了亲奶奶。

  (三)学校因素

  一是从教育体制上看,我国的教育体制还没有完成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真正过渡,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部分教师对后进学生缺乏爱心,教育方法简单,鼓励表扬少,批评指责多,青少年学生在长期得不到肯定的情况下,极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走上犯罪的“不归路”。二是从管理制度上看,有些学校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或者虽然定有制度,但因没有具体操作措施而无法发挥效用。特别是对于禁止学生有暴力倾向的不良行为,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私自携带管制刀具等,学校规章措施显得软弱无力,不能有效制止学生有暴力倾向的行为。校园抢劫、斗殴等暴力行为屡有发生,和学校管理制度滞后有很大关系。

  (四)社会因素

  社会中的消极因素是青少年走上犯罪的催化剂。一些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危害很深。电视、书刊杂志、电子游戏中大量宣扬暴力、色情的东西,强烈刺激着充满好奇、处于发育期的青少年感官,加之到处可见的美发厅,疏于管理的网吧、录像厅等等,严重毒害、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

  一是加强与学校的紧密联系,建议选派思想品质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法制教育的审判业务骨干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采取多种易于青少年接受的方式,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向广大中小学生讲解法律常识,培养在校生的法制意识,从小树立起法制观念,自觉守法,以有效预防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进行法制宣传。三是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组织在校学生旁听公开开庭,对广大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

  (二)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审判全过程

  1、庭前帮教。在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后,认真调查其基本情况、犯罪原因,从中了解青少年犯本人及其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等,找准帮教的切入点,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感化,使其认识所犯之罪的危害性,促其主动悔罪。对青少年犯的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等考察结果,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

  2、庭审中帮教。承办法官要善于抓住感化点,组织法庭教育,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引导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就案件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行为对其本人、家庭的影响发表意见,对青少年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同时在妇联、共青团、教育等部门聘请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庭审时可以根据青少年犯的特点,实行人性化的圆桌审判,教审合一,寓教于审,审问用语力求通俗易懂,语气平和,以减轻被告人的精神压力,从环境上形成教育改造的氛围。

  3、审后帮教。对青少年罪犯宣判后应继续跟踪帮教。要积极了解他们服刑表现、思想动态,剖析青少年犯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有针对性进行教育,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让他们体会到社会的关爱。在青少年罪犯服刑期满后,应及时联络其家庭、学校、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等力量共同参与帮教,以最大限度地为悔过自新的青少年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生活环境。

  (三)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力度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方式,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制裁措施,体现执行方式的文明化。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减少青少年“交叉感染”、增强改造效果的有效手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认真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道关口。一是在决定依法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的青少年判处非监禁刑罚时,可以通知有关社区矫正组织旁听案件的庭审,征求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摸清社区民意,由社区矫正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具该罪犯在犯罪前表现情况及能否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书面材料,如果该罪犯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较好且该社区有监管条件的,法院可以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二是在宣判刑罚后,及时将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有关社区组织。对宣判非监禁刑罚的罪犯,法院应当尽可能将其直接移交有关社区矫正机构,防止因漏送、错送而造成漏管、脱管。三是积极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青少年罪犯进行回访帮教,及时了解情况,建立档案,并通过举办社区矫正人员培训班、回访矫正对象等形式,把在审判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感化挽救青少年罪犯的一些经验做法,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扩大和巩固刑事审判效果。四是把建立法制学校、法制教育基地等帮教活动与社区矫正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措施,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在审理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和漏洞的,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相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青少年犯罪。可以建议学校、社居委等有监护资格和教育能力的单位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管理,防止和避免监护疏忽、不当;可以建议工商局、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加强对网吧等场所管理,整顿文化市场;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青少年罪犯具备就学或者就业条件的,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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