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吴世琦利用担任省高院审监庭助审员、副庭长、审委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阜阳中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伙同其妻子吴某某、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陆某某、梅某等12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115万元(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吴世琦委托的律师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吴世琦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整个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被告人亲属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了庭审。
6月28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吴世琦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746.1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吴世琦利用担任省高院审监庭助审员、副庭长、审委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阜阳中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伙同其妻子吴某某、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陆某某、梅某等12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115万元(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吴世琦受贿案一审开庭图片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世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其妻子或特定关系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世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吴世琦表示将考虑一下后确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