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专业毒品辩护律师、阜阳毒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阜阳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前往阜阳会见安徽阜阳贩毒大案被告人L某某 2022年6月11日, 阜阳专业毒品辩护律师、阜阳毒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阜阳毒品案件辩护律师胡瑾律师、江慧实习律师前往阜阳会见安徽阜阳贩毒大案被告人L某某。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L某某的委托,指派胡瑾律师、江慧律师(实习)担任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为了履行辩护职责,根据相关法律和卷宗信息,辩护人认为阜公禁诉字【2022】号起诉意见书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家中将人民币现金二十七万交给L某,用于出资购买毒品黄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纵观本案,除了H某和L某无法相互印证的供述外,根本没有其他证据证明H某出资购买毒品,同时还有其他证据侧面证明L某的供述有假,关键细节差异较大,究竟是H某供述不真实还是L某供述不真实?而在如何鉴别二人供述是否真实方面,除了二人供述外,并没有一个客观证据作参照物,因此不能毫无理由地强制认定某人的供述部分真实、部分供述不真实。因此,阜阳市公安局(阜公禁诉字[2022]号)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H某出资27万元交给L某并由其转交给W某某购买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的犯罪应依法不能成立。
胡瑾律师恳请阜阳市检察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排除一切干扰,对犯罪嫌疑人H某依法作出无罪或者存疑不诉的审查意见,让其真正体会和感受到我国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