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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敏律师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刘某非法经营罪一案,当事人获缓刑

时间:2021-08-02 00:01:38  来源:  作者: 阅读:

刘某非法经营罪一案
承办人:邓国敏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刘某印、刘某、袁某等人先后成立了安徽彬彬资本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彬彬公司)、安徽中商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公司),在合肥地区为客户提供期货配资业务,并发展了多家代理公司以扩大经营规模。上述人员按照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时应缴纳手续费的一倍以上两倍以内收取手续费,通过手续费差额谋取利益。2018年10月8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通过在工作中侦查发现,对刘某印、刘某、袁某等人均以诈骗罪刑事立案。
二、办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合肥市看守所会见刘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多次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经侦大队的王警官沟通,阐述律师观点,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其拘留存在问题,本案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律师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前,提交了多份法律文书,包括对本案的定性分析、申请对刘某取保候审等。最终,公安机关变更了罪名,以非法经营罪提请批捕。非法经营罪与最初的诈骗罪相比,明显属于轻罪,这样一来在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在批捕之前就成功变更了罪名,为后期的进一步有效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辩护思路:
      庭审中阐明核心辩护观点:一、虽然被告人人刘某系案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律师通过证据材料分析刘某中商公司实际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从事的活动,认为刘某应在共同犯罪中被认定为从犯;二、
起诉书中指控的刘某涉案非法经营数额3229651.34元、实际获利金额764491.3元,律师对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不予认可,认为涉案金额未扣除经营活动期间的合理支出费用等。
四、办案结果:
       第一次庭审后,鉴于律师提出了对涉案金额的一系列合理辩护意见,主办法官同意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对案涉公司的经营支出并对涉案人员的获利情况进行了重新梳理。关于获利金额及罚金的数额,律师与主办法官的争议较大。法官一开始基于获利情况核定出刘某需要缴纳40多万的罚金,律师认为刘某实际获利应在10万元左右,经过多轮的协商,最终法院核定刘某获利金额为175639.3元,并核定刘某最终缴纳罚金的数额为175639.3元,成功帮助被告人家属减少缴纳罚金20多万元,被告人刘某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
五、办案心得:
       该案件公安机关是以诈骗罪立案的,律师在侦查阶段提早介入,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将罪名直接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对于涉案罪名存在争议的案件,律师应在公安或者检察院阶段尽早介入处理,将争议解决在庭审之前,这样的辩护效果更佳。此外,律师也应加强对财产刑部分的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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