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区法院律师在盈科刑辩学院做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疑难问题的对策报告
胡瑾律师在“盈科刑辩学院”做《律师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中的疑难问题及应对方法》的线上报告

胡瑾律师2021年7月29日晚在盈科刑辩学院组织的律师培训中国做 《律师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中的疑难问题及应对方法》的线上报告
虽然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诉讼效率、从宽处罚效果、律师辩护全覆盖等方面已见成效,但是该制度与庭审实质化改革存在一定冲突,产生了律师行使辩护时不可回避的司法实践困境。本课程从律师辩护角度以案例形式将上述困境具体化展现,并从认罪认罚制度中辩护律师职能的制度完善和职能实践改进角度出发,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定位——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一个初衷,便是实行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 本来的想磨刀用来杀鸡,现在发现杀猪、杀牛,甚至屠龙! 检察机关主导的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在动力——避免冤假错案的指责! 法官热衷于躺平!判决书可以简化!可以避免冤家错误! 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对那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特别是不认罪的案件,配置更多的司法资源,保障更高程度的司法公正,把节约出来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司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有重要的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少不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和未决、已决羁押,检察机关加强逮捕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对于案件起诉的审查,也是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对于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通过实践中深度试点、理论上反复论证,最终在2018年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刑事法律制度,其顺应时代的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强迫认罪风险——律师最大的执业风险 侦查阶段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为强迫性认罪提供了生存空间 逮捕犯罪嫌疑人便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侦查、起诉工作,嫌疑人认罪的可能性也更高。一方面羁押状态本身对嫌疑人就产生了一种心理压制,另一方面其也直接制约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服务的时间和效果,这些显然都不利于确保嫌疑人“自愿”认罪。 值班律师的作用主要是保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合法性而不是其应有的确保被追诉人自愿认罪。 三、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1、存在诱惑认罪认罚隐患 对侦查机关而言可能存在滥用认罪认罚从宽,不管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均套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诱被告人承认犯罪,使得一些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人也因此获刑。 重视看守所民警的影响力(律师的影响力远远不如看守所民警的影响力)看守所其他被关押人的影响力 第一次会见时就要像嫌疑人全面解释认罪认罚的后果 注意两个问题: a、认罪认罚制度对嫌疑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都产生重大影响,第一次会见时要向当事人解释认罪认罚制度 b、注意当事人在法院阶段要求解除合同情况。 2、存在违背认罪认罚自愿性,导致审判不公隐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侦查、审判起诉、审判阶段。由于考核要求和被告人对法律的不理解导致认罪认罚制度的滥用,出现很多行为人在侦诉机关询问其是否认罪认罚,都会做肯定答复,不管其是否有罪,是否理解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理解相关内容的意思,是否有律师在场,更有甚者主动提出其要求认罪认罚,在交代事实与侦查机关预想事实特别是起诉书指控事实大有差异或略有差异时也不敢提出异议,害怕影响其认罪认罚从宽量刑。 3、与审判为中心、庭审程序实质化相背离 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审判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程序应实质化,不要形式化。现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当于公诉方与被告人提前就定罪量刑达成了某种协议,让法院再做个见证和确认,法院的审判程序变成了过场和收尾,庭审更是成了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表演舞台,这些都与现阶段要以审判为中心,提倡庭审程序实质化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相背离。 4、量刑建议——雾里看花。量刑建议——像雨像雾又像风! 看不懂量刑建议,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常见问题。 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公诉机关在量刑时要体现从宽幅度,自2019年起,最高检又要求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量刑建议要尽可能精准化,这对检察官来说又增加了负担和压力,因为对于检察官来说从未量刑精准化过,之前都是量刑幅度化即可,现在突然要求精准化,无疑让检察官有点迷茫。律师更加迷茫!
结语 由于我国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对于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存在明显缺陷,律师代理刑事案件面临的重重困难未曾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进一步扩大了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权力,这必然使原本就不平衡的控审关系、控辨关系趋向失衡,造成机制性强迫压力,律师要正确认识到目前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