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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刑辩学院院长赵春雨律师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受邀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授课

时间:2022-07-07 15:08:49  来源:  作者:盈合刑事律师团队 阅读:

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刑辩学院院长赵春雨律师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受邀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授课


      2022年6月7日下午,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刑辩学院院长赵春雨律师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受邀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授课,担任《刑法案例研习》课程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车浩担任主持人、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徐然受邀同任点评人,本次课程吸引了120余名在校生参与。

  《刑法案例研习》课程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已有十年传统,历来广受学生欢迎和好评。本次授课分为三个环节:第一环节,由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十名同学,围绕赵春雨律师提供的案例展开模拟控辩攻防的辩论;第二环节,由赵春雨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讲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应对策略,对办案过程中的沟通要领予以全面展示;第三环节,由车浩教授和徐然副教授从理论角度出发,进行总结点评,并对案件蕴含的法律问题进行延展分析。

      第一环节

      本次课程的讨论案例系赵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同学们围绕赵春雨律师亲办的案例,提炼案件争议焦点,以立论+自由辩论+结论的经典辩论赛形式展开了精彩的控辩攻防演练。

      立论环节,双方均论述了己方的主要观点及论证方式。控方同学的主要观点,集中在对赵某明知所涉消费款项为犯罪相关财产的证明,以及其消费行为所具有的掩饰、隐瞒功能上。而辩方同学的主要观点,则主要围绕赵某的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两方面展开,认为赵某的行为既没有体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客观行为。

       在自由辩论环节,控方同学坚持,父亲赵某某在笔录当中供认,明确告知过女儿赵某其所用于还账的款项系赃款,当代电子支付的结算便利性和公众消费习惯决定了信用卡消费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功能:银行流水追查计算的难度大,合法所得和贪污赃款会混在一起,甚至交易是否存在司法机关都无法确认;购买的物品会贬值,使得司法机关也无法按照原额度去追缴。辩方同学则强调,消费行为是赵某的行为,但是还款行为是赵某某基于独立意志实施的行为,不能将赵某某独立实施的行为归责于赵某;赵某对赵某某开立的信用卡进行透支使用,创造了赵某某和银行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使用的资金系银行合法的信贷资金,不是犯罪所得;赵某的消费记录均在赵某某的银行对账单中体现,不具有掩饰、隐瞒的现实效果;没有证据证明赵某、赵某某之间有可以被认定为洗钱、自洗钱的现金交易,不能证明赵某有协助赵某某转移、转换资金的行为。

      在结论环节,双方各自总结了观点,反驳了对方的意见。控方同学坚持认为赵某作为赵某某的近亲属,在明知其家庭不具备相应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依旧进行不符合生活需求的大额消费,应当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方同学则认为,赵某的消费行为不具有隐蔽性,无法起到掩饰、隐瞒作用,故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至此,双方同学完成了精彩激烈的控辩演练,课程的第一部分告一段落。

      第二环节

      课间休息结束后,课程进入到第二环节。赵春雨律师首先高度评价了同学们的优异表现,表示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给人一种置身大专辩论赛赛场的既视感。整体而言,控辩双方都能够紧扣持方立场,思路敏捷,言简意赅。前期,辩方表现出明显优势,但到中后期辩论阶段逐渐脱离焦点,陷入控方所指控的逻辑;控方则能够把握指控主线,但是在证明标准和印证规则的论证上稍有欠缺。赵春雨律师认为,控辩双方辩论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一是把握《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底层逻辑;二是把握立论和驳论的基本框架;三是把握案件的关键证据。

      其次,赵春雨律师围绕着“两个罪名、四轮辩护”这一组关键词,展开了对办案过程的回顾和经验的分享。第一阶段,本案以贪污罪刑事拘留,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交辩护意见,指出指控赵某为赵某某贪污罪的共犯证据不足,进而实现了罪质辩护,赵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逮捕;第二阶段,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赵某使用赵某某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行为是不以“掩饰、隐瞒”为目的的单纯受益行为,不具有妨害司法的目的和效果,推动了变更强制措施,赵某被取保候审;第三阶段,针对《起诉意见书》的指控,律师提出对赵某“明知”的推定,应当建立在其明知资金与赵某某职业收入不符和实施协助赵某某转移该资金的行为这两大前提之上,后者客观行为的缺失,导致本案适用推定不成立,这一观点也说服了检方;第三阶段,针对检方转而准备以贪污罪起诉赵某,律师强调了孤证不能定案,应当坚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终案件获得不起诉的结果。总结下来,辩护人对检方所指控的贪污罪采取证据之辩,而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采取法律之辩,体现了关键程序节点的辩护必须以实体辩护为切入点,以变更强制措施为阶段性目标,为后续无罪辩护奠定基础的辩护技巧。赵春雨律师表示,在艰难而漫长的辩护中,律师既要展现坚韧的品格,为案件全力以赴到最后一刻,同时也要秉持推动辩护前移,争取在审前解决问题的积极辩护观。赵春雨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两个方面总结经验:一是刑事辩护要坚持主客观相结合,从客观到主观的司法证明路径;二是厘清推定规则在司法证明中的运用形式,坚持基础事实的证明标准。总之,刑事辩护既要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出发,又要从法理层面、常理层面多角度综合进行分析,以期实现辩护诉求,取得理想的结果。

      第三环节

      车浩教授对赵春雨律师的分享给予了高度评价,也对同学们的辩论表现进行了点评。首先,车浩教授认为,赵春雨律师所挑选的这一案件极具讨论价值,立法和司法实务在自洗钱领域中对“隐瞒”行为的新认定方式,是对传统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的一次突破和扩张。车浩教授提出,如果本案中赵某的消费行为发生在赵某某贪污行为之前,如何在这种情况中认定洗钱罪这一典型上下游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存在一定挑战的,但这也引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这种过度消费从而诱使赵某某贪污公款的行为,是否使得赵某构成对赵某某贪污罪的教唆犯的问题。随后,车浩教授从教唆犯的双重故意角度,对此进行了分析和评判。

      徐然副教授首先点评了同学们的辩论过程,认为同学们较好地完成了对案件事实逻辑的整理和材料的整合,但在自由辩论阶段的确有一些瑕疵,很多同学没有很好地紧密围绕本案的焦点内容进行辩论,这一点略显遗憾。随后,徐然副教授就本案中涉及到的客观层面的行为类型的归类与当事人主观层面“明知”的问题展开了分析。徐然副教授认为,本罪当中“明知”的判断,适用了推定规则,而赵某是否实施了协助赵某某转移资金的行为是可以证明的,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证,非常赞同赵春雨律师的观点,控辩双方同学可以展开更加深入的讨论。

      最后,车浩教授进行课程总结,指出《刑法案例研习》这样一种学习、研讨优秀案件的形式,既锻炼了同学们的体系性思维和对抗性思维,使得同学们掌握了将法学理论运用到案件实际处理当中的能力,同时也锻炼了同学们处理证据、梳理事实的能力,这十分难得,正是《刑法案例研习》这一课程所要追求的效果。感谢同学们的付出与参与,也感谢赵春雨律师的精彩授课和大力支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刑辩学院院长。

      社会职务: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第十二届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

      学术成果:《“盈”的秘密:有效辩护的47个制胜思维》(主编),《“盈”的秘密2: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主编),《诈骗罪的理论与实务: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一)》(副主编),《刑法之声: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一)》(副主编),《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参编)。

      代表案例:王某某(副部级待遇)受贿案,袁某某(正局级)受贿案,王某(正局级)受贿案,“乔老爷”家族涉黑案,贾某涉恶案,申某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4罪无罪辩护成功),朱某非法经营案(涉案10余亿元,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益事迹:2017年出资100万元,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设立 “春晖刑辩奖学金”;2018年捐赠100万元,支持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学术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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