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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典·以案说法】打球时意外受伤,球友需要担责吗?

时间:2022-05-19 10:52:11  来源:  作者: 阅读:

篮球、足球等体育运动有一定的对抗性,也隐藏着风险。如果发生意外,导致有人受伤,是否可以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要求金钱赔偿?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原告薛某与被告段某都是篮球运动爱好者,但是两人之前互不相识。2021年9月4日晚,薛某与段某偶然在体育公园遇见,决定自由组队一起打篮球。运动中,两人不慎撞在一起,致薛某右眼受伤出现3.5cm伤口。段某陪同薛某一起前往医院就诊,在挂号时向薛某就诊卡中充值了200元。之后双方因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问题发生分歧,薛某遂诉至法院。

(网络资料图 图文无关)

法院判决

蜀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薛某与段某互不相识,可以确定双方均系自愿参加篮球活动。段某与薛某在打篮球运动中也未曾发生矛盾,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段某在打篮球运动中肘部碰伤薛某眼睑,并无证据证明段某对其眼睑受伤系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薛某要求段某赔偿医药费及支付误工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篮球等对抗性较强、存在风险的运动,每一个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同时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参与此类活动即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作为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同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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