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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大蜀山西扩景区观光自行车、电瓶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时间:2015-03-27 19:13:05  来源:  作者: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服函[2013]98号
【发布日期】 2013.10.30 【实施日期】 2013.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大蜀山西扩景区观光自行车、电瓶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服函〔2013〕98号)

合肥大美蜀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蜀山西扩景区自行车及电瓶观光车租赁价格进行核准的请示》(大美[2013]3号)收悉。大蜀山西扩景区自对外开放以来,为市民又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休闲游玩场所。为方便游客游玩景区,你公司投资购置了观光自行车、电瓶车为游客游览景区提供服务,鉴于运营成本较大,依据省物价局《安徽省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服[2010]57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景区内观光自行车、电瓶车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单人自行车10元/小时;双人自行车20元/小时;三人自行车30元/小时。

  二、电瓶观光车10元/人次。

  三、你公司在实施自行车和电动观光车为游客提供服务收费时,应遵循游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并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前2个月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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