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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诈骗罪委托苏义飞律师做非法经营罪辩护-蜀山法院

时间:2018-08-08 19:18:40  来源:  作者: 阅读:
 辩护词
      (关于Y某涉嫌诈骗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Y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某涉嫌诈骗罪持有异议,现根据法律与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Y某不构成诈骗罪,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Y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具有“反向喊单”的行情信息,Y某拿的业务员手续费是在客户应当明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客户盈利和亏损,Y某都能拿到千分之几的手续费,这是正常的商业模式,私营企业的业务员工资和业绩挂钩是常识问题,客户应当明知。
       主观上,Y某不清楚“湘商平台”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只有赚取工资的动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被告人Y某不构成诈骗罪,应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这样更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主、从犯问题
        安徽藏典茗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私营企业,管理上不存在民主决策,权力高度集中,一把手説了算。因此本案除第一被告人是主犯外,其他人都应该是从犯。大部分被告人都是涉世未深,通过网上招聘进入公司,主观目的是就业。
        感谢公诉人认定Y某为从犯。
       三、被告人Y某自愿认罪、坦白
       Y某只是对罪名定性有异议,这不影响自愿认罪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为自首者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所以坦白者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也应该不影响其坦白的成立。行为人对其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解实际上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理解,不认可指控指控的罪名不能否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正面价值,亦不影响其坦白的认定。
       对于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况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专业人员间都常存争议,更何况法律知识欠缺的一般犯罪嫌疑人。不能苛求每个被告人在法律判断上都达到专业人员的水平。
       四、被告人Y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Y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表现良好,品行端正,依靠自身的劳动养家糊口,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会一不小心误入歧途,现在被告人Y某怀有身孕,加之无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不大,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同时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Y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现在被告人Y某自愿认罪、真心悔过,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Y某现怀有身孕,不宜关押,恳请法庭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以上情况,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依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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