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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交通肇事委托苏义飞律师提交答辩状-蜀山法院

时间:2017-09-06 19:16:14  来源:  作者: 阅读:
李xx答辩意见
1、医疗费: 42898.96元(已经支付)+9733.27元
李xx答辩意见:2013年4月16日、2013年4月22日蚌埠第四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发票354元,因为没有医疗门诊病历佐证,不能证明治疗的花费是和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伤情有关,另外没有医嘱建议转到其他医院治疗,原告擅自转院复查,由此造成的多余费用也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2、伤残赔偿金:42048元
李xx答辩意见:锁骨骨折经过治疗绝大部分伤者是够不上十级伤残,我们认为鉴定结论不准确,不同意支付残疾赔偿金。
3、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李xx答辩意见:即使是10级伤残,交通事故案件是被告过失造成的,不能按照10级上限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5000元计算为宜。
4、误工费: 6200元(100元/天×62天已经支付)+11800元(100元/天×118天)
李xx答辩意见: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应该按照农林牧渔标准支付68元/天。
5、护理费:1275元(75.5元/天×17天已经支付)+3388元(78.8元/天×43天)
李xx答辩意见:因为第一次判决书确定护理费75.5元/天,本次最好也按照原来的75.5元/天计算。
6、营养费:1240元(20元/天×62天已经支付)+840元(30元×28天)
李xx答辩意见:营养费应该按照20元/天计算,20元×28天=560元。
7、鉴定费:2000元
李xx答辩意见:因为李xx已经申请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一致,鉴定费我们愿意承担。
8、交通费:350元(已经支付)+350元
李xx答辩意见:根据就诊次数计算交通费,原告只在2013年4月11日-12日在安医第一附属医院就诊一天,因此按照来回两趟酌情计算20元交通费。
9、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20元/天×17天已经支付)
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偿8825元。(法律依据:当无责任时,第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第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第三方伤残死亡最高赔偿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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