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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二

时间:2022-07-07 15:33:17  来源:  作者: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二
如何准确把握“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倪庆国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学桂撞倒。倪庆国当即将严学桂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庆国将严学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庆国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学桂抛弃在河滩上(距公路约200米)。当日下午4时许,严学桂被群众发现时已死亡。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倪庆国犯故意杀人罪,只能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如下:(1)被告人倪庆国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2)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撰写人:王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胡瑾律师辩护团队律师,联系电话1505512746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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